亲爱的市民朋友:
《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,请您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做到遵守《条例》,杜绝不文明行为发生。
1.公民应当热爱祖国,遵守社会公德,恪守职业道德,弘扬家庭美德,提升个人品德,自觉遵守法律、法规和公序良俗。
2.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,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言行举止文明,着装整洁得体,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;
(二)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;
(三)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;
(四)在影剧院、图书馆、博物馆、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服从现场管理;
(五)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规定,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。
3.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,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随地吐痰、便溺;
(二)乱扔果皮、纸屑、烟蒂、饮料瓶等废弃物;
(三)随处涂写、刻画、粘贴;
(四)乱倒乱排污水、乱堆杂物。
4.公民应当爱护公物,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损坏花卉、绿篱、树木和草坪;
(二)损坏垃圾桶、雕塑、体育健身器材和共享交通工具等物品;
(三)损坏交通安全、治安防控、市政、气象、水文、环境监测、通信和水电气暖等公共设施设备;
(四)躺卧、污损公共场所座椅。
5.公民应当文明出行,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,在车内保持安静,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人让座,不得抢座、霸座和强迫他人让座,不得吃有异味的食品;
(二)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辱骂、拉扯、殴打驾驶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交通安全;
(三)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,积水路段低速行驶,拥堵路段依次通行,不得强行超车、突然变道、急转急停;
(四)骑行机(电)动三轮车不得在禁止、限行区域和时段通行;
(五)骑行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机动车道、逆向行驶和追逐嬉戏;
(六)不得乱停乱放机动车、非机动车;
(七)行人不得乱穿马路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,不得在行车道内兜售、发放物品和乞讨。
6.公民应当文明旅游,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服从景区景点管理;
(二)爱护文物古迹、风景名胜、服务设施,不得涂写刻画、攀爬触摸和违反规定拍照摄像;
(三)尊重当地传统文化、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。
7.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安全,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高空抛物;
(二)堵塞安全出口、消防通道、无障碍通道;
(三)在住宅楼道为电动车充电。
8.公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和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宠物;
(二)携犬出户束绳牵引,及时清除犬只粪便;
(三)不得携犬(警犬、导盲犬除外)进入禁止犬只入内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。
9.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(乡村)建设,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不得私搭乱建;
(二)不得在公共绿地内种植蔬菜和农作物;
(三)不得随意堆放物品占用公共部位;
(四)不得在禁养区内饲养畜禽;
(五)从事房屋装修等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;
(六)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和邪教组织;
(七)不得组织和参与赌博;
(八)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和堆放物品。
10.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垃圾产生,按照规定分拣分类投放生活垃圾,不得乱扔、混投和乱堆乱放垃圾。
11.公民应当文明上网、理性表达,不信谣传谣,自觉抵制不良信息,积极传播正能量。
12.公民应当依法表达诉求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不得扰乱医院、学校和企业等单位正常的医疗、教学和生产经营秩序。
13.公民应当尊重和崇尚杰出历史人物、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。
漯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宣